内容 | 企业注销登记 |
办理地址 | 市工商局及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驻政务大厅窗口 |
许可条件 | 应当自做出变更决议或决定并登报之日起45日后提出申请。 |
申请资料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办理程序 | 受理 审核 注销 |
办理部门 | 市工商局及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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