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办理地址 | 临沂市工商局及各县分局驻政务大厅窗口 |
许可条件 |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申请资料 |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
办理程序 | 受理 核准 注销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工商局及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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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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