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办事程序(拟招标备案) |
许可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2条,(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七部委第30号令)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设部第89号令); 4、《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鲁建发【2001】43号)。 |
申请资料 | 1、拟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规划许可、报建证明、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证明; 2、招标活动的有关资料:拟招标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活动时间安排等,应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须提供法定批准机关的正式批准文件; 3、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须提供满足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向招标办校验备案所需申报材料; 2、建设单位到招标办领取并填写《临沂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备案表》; 3、上述资料、手续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招标办应当自接到齐全的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 4、招标办对备案项目予以登记存档。 |
办理部门 | 招标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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