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非文物建设工程 |
许可条件 | 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
申请资料 | 1 、 基建部门工程申请报告; 2 、 基建部门工程设计方案; 3 、 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
办理程序 | 第(1)步: 一、属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办件,首先报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符合要求的,在批准前须报市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审核同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在工程施工前,必须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落实各项文物保护措施。 第(2)步: 二、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办件,先报县区文物主管部门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报市行政服务大厅文化局窗口审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在批准前,须报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文广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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