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兽药经营许可证 |
许可条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
申请资料 |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证明材料:与所经营兽药规模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经营兽药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 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合格证复印件(省畜牧兽医局发放);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办理程序 | 1、材料受理。各县区畜牧局接受申请人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派两名以上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出具现场检查意见。 3、办理批件。检查合格的同意办理,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 |
办理部门 | 各县区畜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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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
曾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52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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