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报审批 |
办理地址 | 政务大厅水利局窗口 |
许可条件 | 审批范围: 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及其以下立项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 5、《临沂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临政办发 〔2009〕73 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 |
申请资料 |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三份(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办理程序 | 第一步 申请人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三份到政务大厅水利局窗口填写审批申请表。 第二步 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方案,对方案内容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对方案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申请事项材料修改补正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 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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