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
联系电话 | 8102182 |
投诉电话 | 8102180 |
相关法律法规 |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许可条件 |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居住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
申请资料 |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
办理程序 |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签发,省厅制证中心制作证件。 |
办理部门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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