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
许可条件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
申请资料 | 提供材料 1、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4份);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地上房产未确权的提供房产部门未予确权证明; 5、用地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交纳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6、立项批复、投资估价报告;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需提供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 7、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土地估价报告; 8、强制性转移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9、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交转让人身份证、户口薄或结婚证复印件及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或未婚证明(验原件);为单位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属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属有限责任或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成员名单(工商部门出具证明);属集体企业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0、受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土地勘测定界图4份;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是否存在法院查封、政府拆迁收储、抵押等。 |
办理程序 | 工作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政务大厅“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录入办文系统或转主办部门、协办部门; 2、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审查材料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3、主办部门现场踏勘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4、主办部门权利查询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5、土地利用科组织会审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6、主办部门拟定转让意见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7、分管领导审批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结果:根据签批结果,对符合规定的准予转让。 |
办理部门 | 市政务大厅国土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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