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商务 |
许可条件 | 临沂市市区及九县常住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
申请资料 | 1、提交《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要求填写完整、真实、清晰并贴有符合要求的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3、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 4、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须提交的证明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另行规定并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7、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照片要求 1、照片为近期直边正面单人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 2、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 3、白色背景,深色上衣。 4、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5、相片大小:48毫米×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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