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探亲 |
许可条件 | 临沂市市区及九县常住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
申请资料 |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1、提交《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要求填写完整、真实、清晰并贴有符合要求的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内地居民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附复印件; 3、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提交部队批件和军官证(或离退休证)及复印件。 4、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附复印件; 5、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照片要求 1、照片为近期直边正面单人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 2、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 3、白色背景,深色上衣。 3、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经翻拍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4、相片大小:48毫米×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批——制证——发证 |
办理部门 | 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县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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