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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就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答记者问
索引号: 004448355-15_Z/2016-0621001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年06月21日
发布机构: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记者问: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下,我省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企业承受能力与职工收入合理增长的关系,作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决策,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当前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就是进入新常态。新常态下,尽管面临经济较大下行压力,但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2015年全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提质,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

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翻一番,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目标要求。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在“十三五”期间,持续稳定安排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今年我省将有多项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政策陆续出台,包括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也是政府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手段,新形势下,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提高职工工资,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不冲突、不矛盾。当然,也充分考虑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实际,经过专题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我省适当放缓了调整频率、合理控制了调整幅度。

记者问: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答:《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6项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记者问: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能得到哪些实惠?

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部分企业职工工资会提高,主要是部分制造业、零售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初入职员工、低技能员工和辅助岗位员工,其他收入较低的劳动者工资也会相应提高。随着工资的增长,加班费标准也应当相应提高。另外,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的待遇,如病假待遇、基本生活费等也会相应提高。

记者问:企业应该怎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工资发放标准,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记者问:企业应该怎样落实工资指导线?

答:企业应当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企业应当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记者问: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会带来哪些影响?

答: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有效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同时据了解,企业新入职初级工工资大都在1800元以上。总体看,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会对企业人工成本和就业形势产生大的影响。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重点在于引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增长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提高企业效益具有积极作用。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与我省正在推进的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相配套,体现了“提低、扩中、调高”宏观调控思路,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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