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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4448611-11_A/2017-1229003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发布机构: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LYCR-2017-015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推进协同创新,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沂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要求而设立的以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主要包括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农业科技创新、科技创新平台、人才与基地计划等,计划类别根据科技发展实际需要可以进行优化调整。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管理包括组织、立项、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绩效、协同、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实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实行项目单位法人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逐步建立市科技创新发展绩效评价体系,对科技计划参与主体加强监督,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临沂市科技创新发展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科技管理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2年,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4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市各类科技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完善科技创新管理体系;

(三)编制年度科技创新发展指南,组织实施年度科技发展项目的征集和初审立项;

(四)指导并督促科技发展项目的实施,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项目验收,负责科技成果鉴定,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并对其管理;

(六)对科技创新发展项目进行年度检查,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其他具体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项目经费安排计划;

(二)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三)会同市科技局拟定、完善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监督、检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科技及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指导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项目的初审和遴选;

(三)督促落实项目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

(四)督促落实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指导督促承担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成果登记等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填报,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市内注册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独立法人单位,按法人管理责任制要求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编写有关项目资料;

(二)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组织研发队伍,落实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完成项目预定的任务和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提交验收及鉴定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委托负责组织项目的评审,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评审工作;

(二)参与项目年度评估及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三)参与科技查新、知识产权检索、过程管理、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基本要求:

(一)符合科技创新发展的定位及支持重点;

(二)目标任务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定性定量清晰,一般2年内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产品或相关技术标准等;

(三)前期研究基础较好,组织实施机制和配套条件有保障,实施方案和经费配置合理、科学,操作性强;

(四)能够带动人才、平台、基地发展,完成后成果能够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总体要求:

(一)在临沂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应为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一批优秀的研发团队,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

(三)有固定的场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科研基础、技术力量、必要的设施和资金投入等支撑条件;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五)符合各类专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统筹项目实施、人才团队培养和研发平台基地建设,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目标之一。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市科技创新项目信息库,使之成为年度计划编制的主要来源。项目信息库不定期更新,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择优入库,未入库项目不再重新推荐。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立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目标及战略重点,结合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面向全社会发布科技创新发展指南。

(二)申报受理。根据年度科技创新发展指南要求,组织单位推荐进入项目信息库的实施单位申报各类不同计划类别,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至项目组织单位,经审核后报市项目受理部门。其中部分计划实行限额申报。

(三)评审论证。项目初审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或论证结果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四)立项审核。市科技局分别对评审后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经汇总各方审核意见后提出各类计划拟立项意见。

(五)立项审定。通过相关会议形式审定立项。

(六)会签下达。通过立项审定后,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及经费编制计划,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下达。

(七)签订合同。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承担单位应在立项文件下达15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回避和信用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立项、实施监督、结题验收、经费预算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专家对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组织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相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2月份上报市科技局;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3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年度报告作为项目下一年度调整、撤销和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监督评估、中期检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和中期检查,对不能按照合同(任务书)进行实施的,由项目组织单位责成承担单位进行整改。评估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项目申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

(一)实施主体发生变故,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正常实施的;

(三)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不能到位的;

(四)技术引进、科技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或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执行。必要时,市科技局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四条 调整和终止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包括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核查备案,剩余经费按有关规定返还资金下达部门。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及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科技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市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组织单位实施,具体验收工作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由市科技局制订)和有关验收材料,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批文及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四)项目执行技术报告(包括所获成果、专利、研制样机、样品,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等);

(五)项目经费使用报告;

(六)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熟悉专业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验收小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 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0%,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的

2. 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的;

3. 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4.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 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

6.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财政扶持资金要全部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中止。项目中止后剩余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五条 由于技术骨干变动、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项目下达后未实施,市科技局商组织单位后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项目撤销后项目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要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成果鉴定和评价按临沂市科技成果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产出和效益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

 

第三十九条 加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鼓励科技成果的转让和转化。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实施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第四十一条 对于涉及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加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实施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的示范和应用,并作为评估或验收时证明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范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项目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成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单位、受委托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申报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实施并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建议对其给予政纪处分:

(一)申报中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甚至申报虚假项目的;

(二)同一项目在年度不同的市级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的;

(三)在项目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并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信息,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而又不予整改的;

(五)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的;

(六)未通过验收、项目中止或撤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76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75日。原《临沂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临科字200659)同时废止。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66日印发

 

       

临沂市人民政府主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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