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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索引号: 004448611-11_A/2017-1229004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发布机构: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显著的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组建,拥有较完备的科研条件及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建立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能够为全社会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明显带动作用。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培养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培训;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工程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工程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制定工程中心发展方针、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组织工程中心评估和考核;

(四)会同财政管理部门监督工程中心有关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县区科技局是工程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及时落实工程中心建设运行的配套经费;

(四)协助做好工程中心的评估考核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工程中心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人才团队,提供建设运行、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二)负责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以及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三)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四)根据专家指导委员会建议,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解决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

第七条  申请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为雄厚的科研实力,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3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成果转化能力较强,近3年承担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获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1项以上,拥有与申报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相关1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5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年在其主要技术领域至少开发新产品或新技术3项以上;

(二)拥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农业科研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600万元以上; 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1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三分之一;工程中心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四)有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资产和知识成果等产权关系明晰,积极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作用;

(五)依托单位有筹款能力和筹款信誉,能为工程中心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工程中心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在临沂市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者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第八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名称应当与工程中心专业方向一致,涵盖准确。工程中心名称一般为“临沂市(技术或学科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总体规划,坚持突出特色和优势、避免重复建设、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计划。组织程序为:

(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其他附件及证明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报材料及依托单位条件进行评审;

(四)评审通过后,由依托单位填报《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授予证书及标志牌。“建设任务书”是项目执行依据和验收考核的重要文献。

第十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各级主管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期满,依托单位填写《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经济及管理上可相对独立,有条件的可作为二级单位管理,进行法人登记。鼓励发展法人实体、企业化运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新型工程中心运行模式。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推荐。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工程中心各项工作,提议召开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工程中心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岁,任期为五年,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管理委员会,人员一般为5-7人,负责制定发展方向、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合作单位件的关系。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工程中心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

第十六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高层次技术、工程和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为5-7人,其中依托单位和本中心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三年。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到会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工程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科技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市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工程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工程中心名称,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做到资产管理严格、明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各级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近三年投入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并承诺建设期内匹配投入建设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一)依托单位填写《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建议;

(三)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家评审,对验收材料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形成验收意见;

(四)市科技局根据年度验收计划和验收意见,提出工程中心验收意见,研究确定后批复公布。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由专家组或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调整、撤销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止,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

(一)骨干技术人员离开依托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实施科研项目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建设经费不能足额及时到位,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难以完成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中心无法完成预期建设目标的。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强制中止和撤消项目。

(一)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建设经费不能落实到位等严重违规现象的;

(二)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在相关行业或区域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三)依托单位支持不力、管理不善,建设进度滞后于建设任务书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超期一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的;

(四)无故不接受主管部门的调度、检查、监督、考评和验收的;

(五)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的。

第三十条  对申请中止、强制中止、撤销项目的,将面向社会公布取消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收回牌匾及证书,并在3年内暂缓其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七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验收、评估获得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平台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直接申请各类科技计划。

第三十二条  加入到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工程中心优先使用全省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2日。原《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临科字〔2009〕2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立项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任务书或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评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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