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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4448611-11_A/2018-0102002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02日
发布机构: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22日,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印发了《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临科发〔2017〕3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了对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现将有关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科技部《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省科技厅《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健全临沂市科技创新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效结合,提高我市产业技术水平,适应我市科技发展需要,加强对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保证中心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35条,主要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管理职责、设立与建设、运行管理、验收与考核、扶持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目标定位、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确定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或各县区科技局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并阐述了归口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设立与建设。申请新建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要满足六个条件:

(一)具有较为雄厚的科研实力,从事本领域科学研究3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成果转化能力较强;

(二)拥有良好科研条件和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包括农业科研基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600万元以上;

(三)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固定专职研发人员1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三分之一;

(四)有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资产和知识成果等产权关系明晰,积极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作用;

(五)依托单位有筹款能力和筹款信誉,能为工程中心提供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保证工程中心科研工作和开展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的基本需要;

(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为在临沂市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者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同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重大技术成果。

申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依照以下程序:

(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上报;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报材料及依托单位条件进行评审。

(四)批准建设。评审通过后,由依托单位填报《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授予证书及标志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工程中心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定开放研究课题。工程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近三年投入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并承诺建设期内匹配投入建设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验收。

依托单位按建设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现场验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调整、撤销与变更。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指导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

对申请中止、强制中止、撤销项目的,将面向社会公布取消其组建的工程中心,收回牌匾及证书,并在3年内暂缓其各类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扶持措施。对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对验收、评估获得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平台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直接申请各类科技计划。

加入到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工程中心优先使用全省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入网仪器设备。

第八章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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